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浙江省先进燃料电池与电解池技术重点实验室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验室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服从国家和研究所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并实行分类管理,各课题组长对本课题组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使用审批;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核算;结题或中止项目的经费使用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有:

1.国家、省部、地市级科研项目基金以及国际合作基金;

2.研究所和实验室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3.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经费。

4.其它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为项目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由课题负责人编制,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重大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实验室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备购置费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课题组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审批后上报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需要使用经费的人员,为严格审批手续,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指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课题结题验收时,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请所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作出准确的决算。

第十一条  课题因故需要提前中止时,课题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及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中止的,由研究所财务部门冻结帐户,收回剩余经费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在本制度与中科院、材料所相关规章制度冲突时,以中科院和材料所的规章制度为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要修改完善,需要至少三个委员提请修改,通过管委会集体讨论,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修改的前提下,方可以加以修改。